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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规则
网络司法拍卖需要加强检察监督
发布时间:2017-07-07 14:20:24 点击:

   2016年8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这一规定是为了适应当前法院网络司法拍卖的快速发展而作出的。近年来,法院为解决民事执行工作中不公开、不透明、不规范等问题,大力探索利用商业互联网进行执行标的的司法拍卖。网络司法拍卖虽然相较于传统的拍卖形式有很多优点,能够减少腐败的发生,但从性质上看,互联网司法拍卖只是部分改变了拍卖的运作环境,并没有改变拍卖所处的整体的社会环境,更不能改变其属于法院主导下的司法拍卖活动的根本属性,因此难言违法现象自此就会销声匿迹,对其进行检察监督同样是非常必要的。

  网络司法拍卖检察监督应坚持的原则
  一般认为,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应当贯彻依法监督、合法性监督、公权力监督、事后监督原则。笔者认为,对于网络司法拍卖的检察监督而言,除继续贯彻依法监督、合法性监督之外,对另外两项监督原则应做必要的内容完善。
  1.公权力监督与公益监督相结合原则。之所以秉持公权力监督和公益监督相结合的原则,是因为网络司法拍卖兼具公权力和公益双重属性。一方面,网络司法拍卖既然是司法拍卖,就离不开法院的主导作用。对此,民事诉讼法第247条有明确规定。网络司法拍卖只是拍卖的一种具体形式而已,在这种拍卖形式中,法院行使职权的方式较传统做法自然会有所变化,但职权属性是不会改变的。既然网络司法拍卖是法院的公权力活动,就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235条的规定受到检察机关的监督。另一方面,网络司法拍卖过程体现强烈的公益性。拍卖是一种具有强烈公示性的买卖形式,公开竞价是其基本特点,具有公开、公平、公正属性。而网络拍卖受互联网信息发布面广、无地域性限制的影响,公示性更强,公开程度更高。通过网络进行司法拍卖,正是看中这种买卖形式的社会公信力才作此选择的,而公信力本身就是一种社会公共利益,是凝聚社会共识、维护社会秩序所必需的。一旦在拍卖中有暗箱操作、弄虚作假、恶意通谋等不法行为,则拍卖的公信力就会荡然无存,公众也就不会再敬畏规则,也就直接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对损坏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检察机关是有权监督的,这不仅在法理上具有正当性,实务中也正在做各种探索。目前,经过全国人大授权,检察机关正在开展的提起公益诉讼的试点工作,就属于检察机关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一种尝试,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应当指出的是,对网络司法拍卖进行公权力监督和公益监督,是从监督的内容和切入点而言的。从检察监督的制度设计来看,这是合理和必要的。但从网络司法拍卖检察监督权行使的最终指向来看,实际都是针对行使拍卖权的法院的。也就是说,公权力的检察监督和公益检察监督的运行,起始是分两条线展开,但归属是聚合在一起的。法院作为网络司法拍卖活动的主导者、掌控者,当然也是管理责任的承担者。检察机关对于法院自身的违法行为,有权进行公权力监督。同时,检察机关对于拍卖过程中发生的违反公益的行为,有权监督法院予以制止纠正而不是直接纠正当事人的行为。检察机关行使的是监督职责,不能越俎代庖地替法院行使管理职责。
  2.事后监督与事中监督相结合原则。事后监督是理论和实务界的共识,自然无需赘述。那么,对于网络司法拍卖为什么还要进行事中监督呢?笔者认为,这是由网络司法拍卖活动公益性的体现环节及机理和检察监督的应然性两重因素所决定的。网络司法拍卖的公益性,源于拍卖的过程而不是由拍卖的结果决定的。网络司法拍卖的过程,其基本要旨就是公开,如公开竞价、成交公开等。通过过程性的公开聚合公众的视线,使拍卖活动处于广泛的监督之下,从而防止暗箱操作等违法行为的发生,同时也使公众认可拍卖的结果,这是该制度体现公共利益的机理所在。可见,网络司法拍卖的公益性是通过拍卖过程的环节要素的公开性散发出来的。而网络司法拍卖过程中的弄虚作假、私相串通行为,也势必借助其中的环节要素才能发生。而一旦参与拍卖活动的当事者在拍卖环节上弄虚作假,就会使公众受到欺骗,买卖的正当性也就失去了基础,结果当然不被公众认可。笔者认为,网络司法拍卖既然损害公益的行为主要是在拍卖过程中发生的,因此就有必要把事中监督也作为对此活动的一项检察监督原则。
  正确确定监督对象
  正确确定监督对象是做好网络司法拍卖检察监督非常关键的一步。法院是网络拍卖系统运行的管理者和参与者(卖家),集运动员和裁判员身份于一身。因此,检察机关从外部对这个系统的运行进行监督的时候,首当其冲的是监督法院。但是,检察机关仅监督法院是不够的,由于网络拍卖事关公益,而平台提供者和竞拍人等的不当活动是使公益遭受侵害的不可忽视的因素。而一旦有此种情形发生,鉴于法院在拍卖中有卖家身份,则其能否及时发现和履行监管职能实属难料。如此,检察机关对平台提供者和竞拍人等参与者实施监督就很有必要。但这种监督主要是发现问题,督促法院履行监管职责。因此也可以说,检察机关应将网络司法拍卖中的法院作为直接监督对象,而将其他各方作为间接监督对象。
  把握好重点监督领域和环节
  检察机关对网络司法拍卖的监督,就是要监督纠正拍卖过程中执行机关的违法行为和相关方破坏公益的行为。相较对传统强制拍卖执行的监督,对网络司法拍卖的监督任务更重,难度更大。这里就需要把握好重点监督领域和环节。
  一是加强对重点领域拍卖的监督。目前的网络司法拍卖,涉及的拍卖标的已经从日常用品急速拓展到土地使用权、房产、股权等。从长期的司法实践看,对于拍卖标的物价值很大,或者为不动产,或者为国有以及集体资产的财产,是最容易受到不法分子觊觎和侵蚀的。检察机关应该把它们作为重点监督领域。
  二是加强对重点拍卖环节的监督。网络司法拍卖也有复杂的程序,历经网络平台的确定、底价评估、组织拍卖(公告、报名并交纳保证金、出价、竞买成功、法院确认)、支付成交款、交易完成、交接拍卖物品等。从容易出现问题的角度看,网络平台确定、底价确定、资格认定、公开竞价、法院确认等环节不可忽视,检察机关应该将其作为监督重点。
  监督方式
  检察建议。检察机关对于网络司法拍卖活动中法院的违法行为,有权制发检察建议,指出违法情形及其危害,要求涉嫌违法的人民法院进行整改。收到检察建议后,应在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进行回复。对于法院正在进行的违法行为,检察机关有权在检察建议中要求执行法院暂缓执行。网络司法拍卖具有效率高、速度快、影响性大的特点,一旦发生错误,对于结果的纠正非常困难。对于拍卖平台、竞拍人、其他参与人损害公益的行为,如果法院没有正确履行职责,检察机关使用检察建议书督促法院予以处理。
  纠正违法通知书。检察机关对于发现的网络司法拍卖活动中情节、性质严重的违法行为,如恶意串通行为、黑恶势力渗透的行为等,如果这些行为涉及法院或者有关单位,应立即制发纠正违法通知书,要求停止违法行为并予以纠正。需要采取其他措施的,检察机关有权根据需要采取。对于发现的个人的严重违法行为,应及时把情况通报有关管理单位并督促其履行职责。
  探索简易化的抗诉监督。对于网络司法拍卖中有严重违法情形,或者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如果拍卖已经法院裁定确认,则检察建议和纠正违法通知很难纠正违法的结果。笔者认为,对此种情形,有必要赋予检察机关抗诉权,但程序上可以简化。通过抗诉的方式要求法院对错误裁定予以纠正,属于对司法裁判结果的监督,具有正当性。
  (作者单位:国家检察官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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