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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规则
单一网上拍卖并不能防止拍卖前可能产生的利益交换
发布时间:2017-07-07 14:18:15 点击:

   单一网上拍卖并不能防止拍卖前可能产生的利益交换

  -------网上司法拍卖面临的困惑(范干平)
  2016年8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同日,最高法院举行了新闻发布会,最高院执行局负责人在解读这个规定时,强调了网上司法拍卖对于防止操纵拍卖的的作用。认为由于推行了网上拍卖,从而有效的防止了传统拍卖恶意串通和不规范行为,拍卖过程因此公开、透明,接受社会各界的有效监督。时隔一天,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除了用同样的口径向传统拍卖、拍卖行业泼了一阵脏水以外,声称浙江、江苏两省实行网上司法拍卖两年来,拍卖质量上升,实现了“零”投诉。其实,大家心知肚明,上述言辞是不符合实际的。实践中,按照公告公布的法官联系电话,要么打不通,要么一推了之,这是常态。对于价值巨大的执行资产,拍卖前不了解情况,你敢参加拍卖吗?笔者相信,全国已经实现了网上司法拍卖的中级法院以及县、区法院执行系统的法官们心中比谁都清楚,而最高院执行局、省市自治区高级法院执行局本身并不承担司法执行工作,说些不符实际的话,会在法院内部和知情者群体中失去公信力和威信。
  另外,有无投诉,也应该让事实说话。既然已经由法院组织拍卖、法官操刀拍卖活动,发生问题,向谁投诉,谁来接受投诉、谁来处理投诉?即便是告了,也不会立案,总不能让法院审理法院、让法官审判法官吧。法官既要负责执行、负责其他工作,还要操刀拍卖,而拍卖并非法官专长,即便是有三头六臂,也忙不过来,出错必然的,刻意回避不是实事求是的态度。在全部上网拍卖的河南省宝丰县法院,错将别墅当普通商品房拍卖成交,买受人网上成交后无法得到标的且投诉无方,媒体早有报道,执行效率提高没有的结论缺乏依据。笔者对此不想过多发表意见,到是想通过对拍卖程序的描述,来分析单凭网上拍卖能否完全防止恶意串通、防止腐败。
  拍卖拍卖是个系统工程,负责任的说,召开拍卖会,拍卖师主持拍卖竞价,直到最后落槌成交,仅仅是拍卖流程中的一个环节,一个时间很短的过程。
  拍卖活动肇始于委托人提起拍卖委托,按照时间顺序,以下环节是必须的:拍卖机构接受拍卖委托,就双方责权利进行谈判、签订拍卖委托合同、接受拍卖标的(属于动产的,拍卖公司将会将其移动到自己能够控制的仓库等,不动产,另有工作流程),与委托方 有关管理或者当事人员取得联系,查看标的(包括踏勘现场、记录有关情况、拍摄照片、录像等)、走访有关部门(走访物业管理,了解是否拖欠物业管理费等;走访政府管理部门,了解是否欠费欠税、有否违章违规,有否拖欠罚款、保险费等是否实心房等)、编写拍品招商资料、发布拍卖公告、接待来电来访咨询,组织看样,接受竞买登记、组织拍卖会、主持拍卖竞价、收交拍卖成交价款,成交价款拨付委托人(司法拍卖需要法院下裁定书等),移交标的,协助买受人办理权属过户手续,对拍卖活动进行总结,资料归档等。拍卖行业将这一过程分为三个阶段,即拍卖前、拍卖中、拍卖后。
  所谓拍卖前,是指拍卖会召开前的所有工作,这一阶段,是关系标的能否拍卖、最终拍卖质量如何最为至关紧要的工作。拍卖行业有一句十分著名的话,叫做“台上一槌,台下半年”,从中可以知道,拍卖前的工作量之大。尤其是司法拍卖,由于司法拍卖是因为涉及经济纠纷,法院凭借国家法律赋予的公权力,对拒不执行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的当事人采取强制措施,扣押、冻结、查封其财产或者财产权利,且予以变现以清偿债务。所以被执行人一般不会配合,因此,拍卖前的排除瑕疵的工作更为重要。所谓拍卖中,是指召开拍卖会,拍卖师主持拍卖和拍卖成交。传统的拍卖会,一般以公告明示的标的拍卖程序完成而结束,网上拍卖时间相对长一些,但是时间也是事前约定的,是一个阶段。所谓拍卖后,主要是指成交价款回笼和标的移交,属于配合性和提升服务质量成分更多的工作。
  分析拍卖三个阶段工作,我们可以看出,拍卖前的工作虽然工作量巨大、十分重要,但是这一阶段的工作一般都在幕后进行,用互联网语言说是线下服务,既然是幕后、线下,因此它是不公开的,也是缺乏透明度的,拍卖公司承担拍卖如是,法院承担拍卖同样如是。但是如果拍卖机构实施拍卖,由于要受到委托方和政府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管,法院实行严格的考核和末位淘汰,同时由于利益诉求不一样,拍卖不成交,拍卖机构颗粒无收,因此这一阶段,拍卖公司必定十分重视且投入主力进行认真工作。法院法官没有这个压力,加上有权力,问题就变的复杂起来。网上司法拍卖因为虚拟空间可以起到了隔离竞买人见面,屏蔽现场竞价拍卖各方当事人可能出现的串通行为,使得竞价在公开透明环境中进行。但是,拍卖前大量工作却完全相反,我们不能简单理解为因为实现了网上拍卖,就完全、有效的防止了串通、拍卖由此十全十美,这其实是断章取义,哄哄舆论和领导。在专家和业内人士看来,如果说拍卖会可能产生腐败或者发生串通行为,拍卖前则更加容易。譬如,法官可以在这一阶段,对某些人故意隐瞒或者屏蔽一些与拍卖标的相关的重要情况,甚至制造一些障碍,使意向竞买人知难而退,而对另外一些人不但全方位提供信息,而且尽全力帮助,使得拍卖时标的轻松落入好朋友之手,如果如此,功夫在诗外,仅凭网上拍卖有什么作用呢?又如在接待咨询、来访过程中受收当事人好处等权钱交换行为,都是可能发生的,起码有想象空间。因为在拍卖前漫长时间里,这些关系到拍卖公平正义的工作,是缺乏监督的。如果说因为拍卖公司负责这一工作会产生腐败,那么,换成法官来承担,同样也会产生腐败。这是因为,一是社会大环境使然;二是权利缺乏有效监督使然,自由裁量权溢放,由于身份不一样,这种可能性都远大于拍卖机构承担拍卖时。事实证明,缺乏监督的权利是产生腐败的温床和摇篮,现在只片面的说网上拍卖有利于廉政建设,却一字不谈拍卖前可能发生权利寻租的可能,不知道某些人究竟是不了解拍卖程序还是故意揣着明白装糊涂。
  网上司法拍卖的全面推行,大量繁复的拍卖工作不但会拖垮执行系统、使得本来已经很难的执行难难上添难,还会使一些思想不坚定的法官为腐败所累。实践证明,面对腐败,法院不是世外桃源,同样不具备天生的免疫力。因此,始于2004年的国内法院司法拍卖改革,最终形成了在委托阶段,在法院和拍卖机构之间砌起了一道“防火墙”,具体表现为,执行系统只负责执行,不再负责对外委托拍卖。司法辅助机构负责对外委托,并且对司法拍卖工作进行管理。委托时,采取建立司法拍卖机构库、采用电脑配对随机确定拍卖机构。这一改革,通过“制度建设+技术创新,”将法官的权利锁进了笼子。以上海为例,改革十年,上海法院与拍卖有关的法院工作人员实现了零违纪,国内类似省份也不是个案,这是有目共睹的事实。推行司法网上拍卖,完全适应互联网时代特征,符合提高司法执行资产处置的透明度、公开化和质量,是大势所趋。但是,如果因此简单理解为法官不但负责执行工作,还自己走上第一线,操刀主持拍卖,权力由此释放,无异于放虎归山。《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院早些时候出台的《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都没有规定司法执行资产处置一定由法院实施自行拍卖,2015年12月29日发布的最高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工作的意见》同样没有这样的规定,同一个法院,半年之中,就一个工作发出两个意见基本相左的规定,令人费解。因此,提出几乎一刀切的法院自行上网拍卖的做法值得商榷,从理论上还是实践上讲,盲目、一刀切,其后果难免十分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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